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
2024-11-14
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
评标结果公示
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已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标,并于2024年11月14日进行了评标,现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电话:0571-******
******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 评标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推荐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 (元) | 工期 | 安全目标 | 质量目标 | 企业 资质 | 拟委任项目总监 | 拟委任项目副总监 | 综合 得分 | 排序 | ||
姓名 | 证书编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有限公司 | ****** | 28个月 | 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所辖施工标段交(竣)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 刘克海 | JSZ****** | 杨明 | 交[水]2433 001145 | 98.27 | 1 |
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评审结果 |
******有限公司 | 兰溪港区方下店作业区一期工程 | ******有限公司 | 内河码头,新建 500 吨级泊位7个,交工时间为2024年7月。 | 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 | 通过评审 |
******有限公司 | 衢州港衢江港区大路章作业区二期工程 | ******有限公司 | 内河码头,新建 500 吨级多用途泊位11个,交工时间为2023年12月。 | 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 通过评审 |
******有限公司 | 崇贤益海嘉里码头工程 | ******有限公司 | 内河码头,新建 8 个 500 吨级泊位,交工时间为2020年1月。 | 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 通过评审 |
刘克海(总监) | 兰溪港区方下店作业区一期工程 | ******有限公司 | 任职起止时间:2021.11-2024.7,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 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 | 通过评审 |
杨明(副总监) | 杭州港钱塘区下沙综合作业区 | ******有限公司 | 任职起止时间:2022.7-2023.9,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 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 | 通过评审 |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杭州港萧山港区临浦作业区(一期)项目施工监理
开评标时间:2024年11月14日
******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电子招标无须签字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相关附件: